2012年2月7日 星期二

我的愛滋病人(下)

作者:胡永信 (Yong-Sin Hu)
刊載當代醫學》2011年8月號 第38卷 第08期 643頁 (Medicine Today, Vol.38, No.08, P.643)

 煎熬的觀察
 
         隔天早晨,來到床邊,病人戴著氧氣面罩仍氣喘連連。檢查後,我向病人解釋目前的計劃,包括轉院的聯絡結果。他帶著憂心的眼神問:「我是不是沒救了?我聽說愛滋病人都是死於一些奇奇怪怪的病。」我拍拍他的肩膀:「現在醫療的進步,透過抗病毒和預防藥物,可以幫您提升免疫力,降低感染的可能,而且疫苗也指日可待。」病人聽完稍稍釋懷。



        抗生素使用第三天,雖然沒有發燒,病人仍無法脫離氧氣面罩,下床會使氣促加劇、喝口水都會喘不過氣、更別提進食用餐,因此身形逐漸消瘦,更令我擔心的是,不知肺囊蟲肺炎的背後是否還藏著肺結核等感染,會讓病人無法如期好轉。查房前向主治報告,老師認為先以胸部X光追蹤,若不見起色,勢必要聯絡後送醫院,此外也要注意呼吸肌疲乏造成二氧化碳滯留。

        查房時,醫師問:「您覺得到XX醫院,還是OO醫院比較好?」說時遲那時快,病人伸
手要制止,可能是怕一旁的家人發現端倪,立刻回答:「都聽你們的安排。」

卸下重擔、抑或繼續擔心?

        胸部X光結果,浸潤不見改善,我們也通知病人,何時決定啟程,「我現在就可以準備了,不過請你們跟我的家人解釋一下。」病人說。

        救護車抵達前,我在床邊陪著病人,看著放在一旁的飲料,原來一整天下來,病人只吃了一顆蛋、飲料至今未飲盡,短短的三天就瘦了三公斤,我不禁開始擔心。病人說:「反正我馬上就會離開了,有什麼問題就讓XX醫院處理吧!」救護車抵達後,我目送著他離去。只是,我的心頭沒有比較輕鬆,反而籠罩著層層擔憂。


思考與反省

        這是我第一次照顧的愛滋病人,照顧他的三天以來,我發覺自己沒有退避三舍,而且護士和學長也格外地照顧他,或許因為我們有正確的認知,而且為了掌握治療方向,連續的挑燈夜戰,我也學到很多。雖然轉院是為了讓他獲得更好的治療,但心中仍留有幾分遺憾:

(1)詢問病史之初,我並沒有再問病人是什麼原因感染病毒,以及性接觸史。雖然問題牽涉隱
    私,但身為醫療人員,獲得這些資訊對病情的評估有幫助,也沒有檢查他的私密處,以發
    覺可能的共病。對於第一線照顧的病人,應該要充分了解、不該推諉卸責,也要讓病人了
    解這麼做都是為了幫助他。

(2)承諾替病人保密,是因為病人害怕家人會無法接受,但我覺得病人向家人隱瞞的這段日
     子,內心一定備受煎熬,尤其面對發病,心中更孤立無援。雖然尊重病人的自主與尊嚴很
     重要,但我們給予正確認知,不要讓家人之間的感情因為疾病的污名而有隔閡。

(3)這也是我第一次聯絡後送醫院,從公衛學習的知識-「完整的醫療照護來自醫療網絡的
     建全」,這次的親身經歷讓我體會其重要性。
  a.醫生不是全能,必須量力而為和通力合作;一家缺乏感染科病房的醫院,必須透過轉送才
     能讓病人獲得最好的醫療照顧;
  b.同業之間的尊重與互信十分重要,雖然只是個實習醫學生,對方誠懇的回應讓我備感溫
     馨。

(4)病人的出院,不應該是醫院責任的結束,和後送醫院保持聯繫、或者在病人出院後得到相
     關的治療資訊,不論是被動或主動,追蹤病情的發展才能讓醫生全程參與治療。


後記

        這次事件令我感觸至深,在老師的鼓勵下,將事件始末記下,並且和病人家屬取得聯
繫。後來病人家屬輾轉得知真相,沒有怪罪我們當時的隱瞞,並且在閱畢此篇文章後,給了
我一些意見,以下分享家屬的觀點:
(1)即使一開始沒讓家屬知道實情,醫護人員也應該指導家屬,照顧病人時,如何注意衛生
     例如:戴手套處理病人的排泄或嘔吐物(即使感染機率不高)。
(2)病人若不願讓家屬知道實情,醫護人員應該讓病人瞭解,照顧病人的家屬必須了解疾病,
     否則將暴露感染風險中而不自知。
(3)雖然醫師沒有明示實情,在照顧病人的過程中,家屬大概也猜到答案,但是身為至親,並
    不會因此離棄病人,反而更需要醫師協助,一同卸下病人的心防,才能給他心靈的支持。

        最後我的心得是,當病人不主動告知病情(附註1),醫療人員也無法從健保卡獲得相
關資訊。電訪權責單位後,才得知健保卡不會註記感染資訊,除非病人主動告知後,醫院才能自行在病歷中記載。由此可見,不只是制度,台灣醫病之間的互信還有一段距離要努力。


附註1:

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》
第十二條
「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;就醫時,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。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。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。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,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。」
第十五條
「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,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,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。」

附註2:為顧全當事人隱私,本文人物與情節皆經過修飾,並且經過當事人同意刊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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